安全教育
向不良“校园贷”、“套路贷”坚决说不
2020-12-02

2016年4月,教育部与银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校园不良网络借贷风险防范和教育引导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各高校建立校园不良网络借贷日常监测机制和实时预警机制,同时,建立校园不良网络借贷应对处置机制。

2017年9月6日,教育部发布明确“取缔校园贷款业务,任何网络贷款机构都不允许向在校大学生发放贷款。”

调查显示,在弥补资金短缺时,有8.77%的大学生会使用贷款获取资金,其中网络贷款几乎占一半。只要你是在校学生,网上提交资料、通过审核、支付一定手续费,就能轻松申请信用贷款。大学生金融服务成了近年来P2P金融发展最迅猛的产品类别之一。

关于“校园贷”你应该知道:

校园贷是指在校学生向正规金融机构或者其他借贷平台借钱的行为。但它在发展过程中逐渐演变成校园“高利贷”的形式。

校园贷的三大特点:

其一,借贷人基本上都是在校大学生,无论人生经验还是金融常识都较为匮乏;

其二,一开始借贷金额都不高,但没过多久便翻几番,让借贷人不堪重负;

其三,在放贷方非正常手段催逼下,借贷人不堪压力往往寻短。

校园贷的危害:

一:滋生借款学生的恶习;

二:不法分子利用高利贷进行其他犯罪;

三:若不能及时归还,借款方会采取各种手段逼学生还款。

法律依据:

2020年1月2日,最高法举行发布会发布《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意见明确,全日制在校生因“校园贷”纠纷成为被执行人的,一般不得对其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

校园贷悲剧不断上演:

据央视报道,2017年4月11日下午2时许,在福建泉州某高校学生街宾馆,女学生小雨(化名),因卷入校园贷,在催债电话、裸照的骚扰下,不堪还债压力,选择自杀。2016年3月,河南某高校的一名在校大学生,用自己身份以及冒用同学的身份,从不同的校园金融平台获得无抵押信用贷款高达数十万元,当无力偿还时跳楼自杀。

美好人生刚刚绽放,便戛然画上句号,令人不胜唏嘘。伴随“校园贷”而出现的罪恶,可谓多矣。据不完全统计,2017年3月16日至4月9日期间,有4则校园贷相关的悲剧被媒体报道。这或是冰山一角,因借贷而被套,举步维艰,甚至走上不归路的大学生究竟有多少,不得而知。

对“校园贷”的防范识别:

经过整治,校园贷得到遏制,但出现回租贷、培训贷等诸多“新马甲”。

校园贷严重扰乱校园环境和市场环境,严重危害学生人身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教育部等部门2017年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贷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未经银行业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不得进入校园为大学生提供信贷服务。公安机关始终保持对校园贷的高压严打,前不久沈阳公安就破获一起校园贷案件,涉案金额高达1000余万元。此外,很多商业银行加大高校助学、培训、消费、创业等金融产品的研发和推广,为大学生提供规范、合法的金融服务,从而将不良网贷赶出校园。

“套路贷”又是什么?

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套路贷”的实质是一个披着民间借贷外衣行诈骗之实的骗局。“套路贷”已具备知识型犯罪的雏形,甚至有个别法律从业人员成为作案人的共谋或“军师”,给予其专业的“法律指导”,提升“虚假诉讼”的胜诉率,获取高额犯罪所得。

“套路贷”犯罪的基本特征:

一是制造民间借贷假象。

二是制造银行流水痕迹,刻意造成被害人已经取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项的假象。

三是单方面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并要求被害人立即偿还“虚高借款”。

四是恶意垒高借款金额。

五是软硬兼施“索债”,或者提起虚假诉讼。

“套路贷”的危害:

“套路贷”犯罪的发展蔓延,不仅直接侵害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权益,而且其中掺杂的暴力、威胁、虚假诉讼等索款手段又容易诱发其他犯罪,甚至造成被害人卖车、卖房抵债等严重后果,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

那么我们该如何避免“套路贷”呢?

(1)借款要选择正规、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借款。比如银行、支付宝等网络借款平台。切勿轻易相信个人或者组织的小额贷款公司,特别是声称“无抵押”“无担保”“不需要征信”“低利息”“快速放款”的贷款公司,一律不信。

(2)签订借款合同时,一定要看清楚合同内容后才能签字,不能签空白合同,且签字后必须给自己留一份合同。

(3)如果遇到“套路贷”行为人暴力催债,甚至威胁借款者人身安全时,应第一时间报案,寻求法律帮助。